《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治理划定》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颁布)
第一条 为了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守护社会公共利益,,,凭据宪法,,,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唬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敦睦往来和文化学术互换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能够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与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集体的约请,,,外国人能够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能够在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进行外国人参与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能够约请中国宗教角蟀人员为其进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典礼。
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能够携带自己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自己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依照中国海关的有关划定办理。
不容携带有危海:χ泄缁峁怖婺谌莸淖诮逃∷⑵泛妥诮桃粝裰破啡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造就宗教角蟀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依照中国的有关划定办理。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该当遵守中国的司法、、律例,,,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处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角蟀人员和进行其他布道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划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该当予以劝阻、、制止;;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治理行为或者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合用本划定。
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划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掌管诠释。
第十三条 本划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